top of page

美國移民局對I-829提出請求的准許條件

從近幾年的數值看,I-829的提出請求的成功率仍然頎長得。譬如近來幾年I-829提出請求的經過率都在90百分之百以上:2011財年92百分之百,2012財年90百分之百,2013財年95百分之百。

2)提出請求人在當面送交I-829提出請求時,假如實際投資的項目與當時當面送交I-526提出請求時的經濟活動規劃書上的項目相形有了本質性的改變,只要能夠滿意移民局所要求移除條件藍卡的標准,證實在整個兒投資時期內其投資承受了真實的風險,投資人的I-829提出請求一樣可以答復。

1)在合理的時間內發明10個參加工作:投資人在提出請求I-829時,不盡然全部10個參加工作崗位都已經發明。不過要能夠證實全部的崗位將會在『合理的時間內』發明。

後來,美國移民局在2013年五月三十號簽名後發出的備忘錄中有做了一點小改動,那裡面有兩點值當投資人注意:

2.該投資已經發明了還是依據發展方向在未來合理的一段時間界線內將發明10個全職的辦公機緣。

上面所說的任一種事情狀況,投資人都沒有實際承受所有的投資風險,因為這個不合條件。投資人不要打算做成『零風險』的投資,那會直接違反投資移規定公民和法人財產關系的法律的規定,最後會造成沒有辦法取得長久藍卡,反倒誘致最大的風險。

3)投資人未能在兩年內保持50萬或100萬美圓的投資。要不是直接撤回投資,要不是以固定分紅等手眼變相的抽回了投資。

2)投資人的投資被約定了『贖回』條款,即被投資方許諾在約定的時間所有或局部交還投資款。

1)投資人的投資款一直沒有實際投入到項目中,投資人的投資實際不必50萬還是100萬美圓;

1.投資人已經本質上投資了50萬或100萬美圓到項目中,承受了真實的投資風險,況且在兩年條件藍卡時期一直保持著這筆投資。假如顯露出來以下幾點,I-829提出請求將被駁回。

美國移民局對I-829提出請求的准許條件有明確要求:

EB-5投資者務必在2年有條件藍卡到期前的90天內提出請求I-829。在I-829的處置時期,提出請求人的有條件寓居時間界線會被延長。I-829提出請求必須要按照規定的時間當面送交,否則會對正式藍卡提出請求萌生負面影響。

I-829涵蓋證實提出請求人滿意了全部美國移民局(USCIS)的EB-5規劃的要求。當I-829被准許後,投資者、其丈夫或妻子和它們21周歲以下未婚子女就可以蠲免全部條件在美國沒有任何條件的長久寓居。

移民美國,辦法眾多。假如挑選EB-5投資移民的形式,需求通過兩個審查核定階段。I-526經過,只能解釋明白合乎條件,但能否取得美國的長久藍卡,最後仍然要看I-829的審查核定最後結果。


0 次查看0 則留言
bottom of page